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民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钟少裘、梁建倩诉成都创展经服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东南油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7838-783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7838-783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钟少裘与第一、第三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梁建倩与第一、第三被申请人2018年10月31日至2020年7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申请人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7月25日工资,钟少裘20115.49元、梁建倩10045.3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钟少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316.62元,支付梁建倩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446.2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为钟少裘、梁建倩出具离职证明;
五、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