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林武、谢振伟诉被申请人国充充电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20〕7082-708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振伟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0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周林武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3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振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周林武、谢振伟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