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佛山大尚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潘艳芬诉第一被申请人佛山大尚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荔湾区英儿妇婴用品店穗劳人仲案〔2020〕4137-4141、414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潘艳芬的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9日的工资,具体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一览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潘艳芬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具体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一览表》;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秋艳、孙方梅、潘艳芬的提成,具体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一览表》;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飞娣、余梅谊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具体详见附表《裁决结果一览表》;
五、驳回申请人叶飞娣、何秋艳、伍淑华、孙方梅、余梅谊、潘艳芬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附表:《裁决结果一览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表:
裁决结果一览表
(穗劳人仲案〔2020〕4137-4141、4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