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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吴敏等11人)
发表时间: 2020-12-10 16:05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敏等11人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2448-1245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2448-12458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敏等11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工资合计93495元(期间、金额详见附表2:裁决结果一览表);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决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敏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佣金提成7326元,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闵秋红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31日佣金提成3260元;第一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决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吴敏等11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附表1:仲裁请求一览表

附表2:裁决结果一览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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