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摩拉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媚、梁艳芬、戴大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9591-9592、963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媚工资18341.08元、梁艳芬工资16963.51元、戴大振工资6779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