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华亿高特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汪大鹏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66081.75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纳入工资的2019年六月、七月电脑补助88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78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赣州市大余县金逸影城还音集成项目提成8000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深圳云幕放映机灯泡销售提成100元;六、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抚州市黎川县海逸影院项目放映机销售提成金额14400元;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深圳星河ICO项目(配合厂家李韬)放映机销售提成金额7600元;八、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上饶市弋阳县承泽文化项目放映机销售提成金额12000元;九、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十一月份工资8240元;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十一月报销款3607.12元;十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和2019年未休年休假补偿款11834.48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3月8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欧阳若然,电话:020-83511479)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166号
北京华亿高特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汪大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