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杭州友客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花、辛冰虹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0136-10137)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0136-10137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视为申请人李花、辛冰虹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