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崇林:
本委受理你诉广州长隆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2598号)。审理期间,经本委依法送达开庭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