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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点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林永青)
发表时间: 2020-12-30 11:13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点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永青诉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点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722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点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一点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资7791.05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的工资17523.7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工资7584.16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工资7492.43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7492.42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7492.41元;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15139元;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北京赢鼎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200元;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十二月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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