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厦门伍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刘丽花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厦门伍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东方针中医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602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依法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工资9910.4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32.69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