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DAVID WILLIAM CRAVEN:
本委受理您诉第一被申请人成都艾途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市天河区艾途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734号)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如下:经本委依法通知申请人参加开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到庭参加庭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因无法与您取得联系,现向您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