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晓琳诉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宜立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0468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0468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对第一被申请人浙江大东鞋业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