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张加、滑微、夏昌诉被申请人北京新势力广告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0777-10779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0777-1077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加2020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工资72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滑微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8000元、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工资40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夏昌2020年4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差额8000元、6月1日至9月30日工资32000元;
四、驳回三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