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清远市米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谭刚、胡莹、白建平、王德强、张烨锋、叶昕、翁佩涵、聂希琪、袁谨彦、王兴锋、陈超明、冯湘鸿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谭刚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1336.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863.4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入职及入职期间的3个月社保3600元。申请人胡莹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0297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社保2020年10月29日至2020年12月17日金额3600元;四、因被公司恶犬咬伤,医疗费金额450元。申请人白建平的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9525元。申请人王德强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0226.41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12226.41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加班工资758.5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10月、11月社保以现金赔偿金额2774.7元。申请人张烨锋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141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加班工资88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0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16日社保要求赔偿金额4800元。申请人叶昕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758.62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758.62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899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社保赔偿金额3600元;五、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元。申请人翁佩涵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4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2826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826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克扣或拖欠工资399元。申请人聂希琪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655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加班工资88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000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9月7日至2020年12月17日要求赔偿社保金额4800元。申请人袁谨彦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379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379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51.72元;四、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000元。申请人王兴锋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5184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补偿5184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追讨薪资补偿金额2073元。申请人陈超明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3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克扣或拖欠工资20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追讨补偿金额750元。申请人冯湘鸿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7日起至2020年10月27日克扣或拖欠工资4000元;二、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社保金金额1400元;三、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误工补偿金金额4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4月19日下午14点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谢滢,电话:020-83227912)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1119—1124、1144—1146、1469--1471号
清远市米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谭刚、胡莹、白建平、王德强、张烨锋、叶昕、翁佩涵、聂希琪、袁谨彦、王兴锋、陈超明、冯湘鸿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