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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713-10738
发表时间: 2021-01-29 15:05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博馨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毛楚峰等26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博馨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智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0713-1073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郑嘉俊2020年8月26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1544.83元、张婷婷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基本工资482.76元、刘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合计1494.25元、林秋红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基本工资900元、李文豪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1351.72元、林枫凡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1158.62元、陈杏贞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0日期间基本工资1351.72元、曾振森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基本工资1544.83元;

二、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一项仲裁裁决事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毛楚峰、魏晓雯、陈秋林、谢英平、池志乐、吴华林、黄涌鑫、曾凡悦、桂商童、李冠楠、吴健豪、吴易懂、梁新宇、李超、黄泳博、廖连东、杨海军、张佳践的全部仲裁请求;

四、驳回申请人郑嘉俊、张婷婷、刘强、林秋红、李文豪、林枫凡、陈杏贞、曾振森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一月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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