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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裁决书公告(冯振威等51人)
发表时间: 2021-02-03 14:49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振威等51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陕西宝匙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0〕12213-12263号),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2213-1226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51位申请人工资合计532681.27元(具体金额见附件四);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振威、刘俊杰、黄伟广、邓利云、梁敏荷、黄法庸、陈俊、叶嘉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合计39900元,支付何致昕、邢启斌、陈金娴等39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125072.86元(具体金额见附件四);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宏益、郑凯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0074.11元(具体金额见附件四);

四、第二被申请人在上述裁决金额范围内,对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第三被申请人对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2246、12254、12261号案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2213号等48件案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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