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黄显聪(申请人)、刘龙(申请人)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0341、103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显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2352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龙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的工资2065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显聪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期间的餐补1980元、电话费补贴15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龙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4日期间的餐补1980元、电话费补贴5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显聪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312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00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黄显聪、刘龙的其他仲裁请求。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