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马明荣、田尧、薛旗能等13人与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13位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一、要求确认各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20日至2020年12月18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03536元;三、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5日期间加班工资20538元;四、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93613元;五、要求二被申请人共同支付各申请人未休年假工资共计8543元;六、要求第一被申请人为各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书;七、要求第一被申请人为各申请人办理社保减员手续。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点0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杨杰钦,电话:020-83304305)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1667-1679号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马明荣、田尧、薛旗能等13人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