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西安直通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城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浪等7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1102--11179)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6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各人具体时间段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及确认余家全等63人(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贾慧兵、司徒宇洋、林康任、许峰、郑陆超、容振华、伍妍伶15人除外)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各人具体时间段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8名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合计19250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两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池栩鹏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期间的工资275.86元及余家全等64名申请人(谭峻峰、张六六、陈宏坤、王雄凯、王雅婷、池栩鹏、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14人除外)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期间的工资合计98334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8名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22437.62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两被申请人一次性连带支付余家全等64名申请人(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谭峻峰、张六六、陈宏坤、王雄凯、王雅婷、池栩鹏14人除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114379.12元(各人具体金额详见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向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6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第一被申请人向余家全等63人(刘浪、何志雄、林泽宏、杨东朋、洪涛、黎耀光、庄东岳、陈溱、贾慧兵、司徒宇洋、林康任、许峰、郑陆超、容振华、伍妍伶15人除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五、驳回78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表1:《申请人基本信息和仲裁请求明细表》
附表2:《仲裁裁决明细表》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