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友昇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庆威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优投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211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的工资差额44831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4月3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差额7143.91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