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海珠区亮迪清洁服务部:
本委受理陈水生诉广州市亮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121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121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自2010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第一被申请人自2016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未休带薪年假工资报酬2655.17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