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唐伟凡、刘枫宇诉第一被申请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0127-1012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伟凡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24日的工资12644.59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枫宇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8月14日的工资13458.1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伟凡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67.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枫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5664元;
三、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第二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申请人唐伟凡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申请人刘枫宇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