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川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习龙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20〕119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0年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5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9月6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30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260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内门诊医疗费392.8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750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