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华亿高特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汪大鹏诉被申请人北京华亿高特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16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7月电脑补助88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赣州市大余县金逸影城还音集成项目销售提成8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深圳云幕放映机灯泡销售提成10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抚州市黎川县海逸影院项目放映机销售提成14400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深圳星河ICO项目(配合厂家李韬)放映机销售提成760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上饶市弋阳县承泽文化项目放映机销售提成1200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323.55元;
八、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6月10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为4079.31元;
九、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