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吉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2120)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2120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市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吉清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2120)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0〕12120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