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赛玉等5人诉北京弘智昊远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优胜辉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244-24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申请人梁赛玉202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47894.21元、支付陈湛慕2020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23473元、支付傅碧鸣2020年10月工资5045.6元、支付薛鑫2020年10月工资7105.1元、支付黄心漫2020年7月1日至10月31日的工资29910.96元;
二、驳回申请人傅碧鸣、薛鑫、黄心漫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梁赛玉、黄心漫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陈湛慕、傅碧鸣、薛鑫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