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少艳诉第一被申请人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永宁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2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工资92454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付报销款12657.7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65000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