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大道分公司、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戴嘉明诉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大道分公司、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6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大道分公司、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大道分公司、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开创大道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26日期间工资1758元,第二被申请人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