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清远市米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熊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因与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21〕2746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资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工资差额52448.28元;二、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27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加班费56025.86元(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加班费14508.6元、休息日加班费28328元、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3189.6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四、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五、本案仲裁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D栋第三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2746号
清远市米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熊丽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请认真阅读《举证告知书》。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