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中华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毛嘉惠、吴慧章、汤甜、刘俐芬、陈伟、赖佳宇诉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深圳中华龙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0〕12704-1270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毛嘉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08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资528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慧章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差额20104.68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汤甜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俐芬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差额48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704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伟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差额1216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赖佳宇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差额2000元;
二、驳回申请人毛嘉惠、吴慧章、刘俐芬、陈伟、赖佳宇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