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武安诉被申请人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1475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王武安诉被申请人广州新洲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1475号)已依法作出决定书。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