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施从兵、王建坤、许国良、罗庆、王魁、李东波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施从兵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500元;二、其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金额14930.3元;
申请人王建坤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9000元;二、其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工资金额16741.26元;三、其他: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绩效工资金额7184.03元;四、其他:未报销出差费用已提交公司财务部金额2000元;五、其他:因续签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第二倍工资赔偿金额75600元;六、其他:2019年至2021年度往返公司探亲机票金额8863元;申请人许国良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4000元;二、其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工资金额28552.04元;三、其他: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扣发工资金额42825.35元;申请人罗庆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1000元;二、其他: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4月25日的工资金额35000元;三、其他:报销费用金额4750元;四、其他: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补缴社保、2021年3月至今社保;五、其他:销售材料奖金、管理工程管理费、工程业务提成金额45000元;六、其他: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扣发工资金额10485元;申请人王魁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36000元;二、其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金额30777.02元;三、其他:2019年4月至2020年5月扣发的工作绩效金额22877.42元;申请人李东波的仲裁请求: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080元;二、其他: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工资金额15885.77元;三、其他:2021年3月15日至4月11日差旅费用报销金额5984.44元;四、其他:2021年1月1日至1月31日伙食补贴金额620元;五、其他:2019年至2021年探亲往返机票金额7087元;六、其他: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提成金额22131元;七、其他:因续签而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二倍工资赔偿金额756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9点0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号D栋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4211-4216)号
广州绅琪节能材料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施从兵、王建坤、许国良、罗庆、王魁、李东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五、本委决定对已经结案的部分仲裁裁决书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布。仲裁裁决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三)案件敏感,或上网公布产生不良影响的;(四)本委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其涉及的案件符合本条第二款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审理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事实和理由,由本委审定同意后,可以不上网公布仲裁裁决书。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布。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