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田尧、薛旗能、莫法巧、葛晓玲、梁思慧、林隆斌、李灯辉、高喜鹏诉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668-1670、1672、1674-1675、1678-167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1〕1668-1670、1672、1674-1675、1678-167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八位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的工资,金额分别为田尧15602.22元、薛旗能15312.22元、莫法巧15302.22元、葛晓玲12320元、梁思慧13252.22元、林隆斌15272.22元、李灯辉13752.22元、高喜鹏14009.22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田尧、葛晓玲、高喜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驳回申请人田尧、薛旗能、莫法巧、葛晓玲、梁思慧、林隆斌、李灯辉、高喜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