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岩陈肯、卿鹏诉第一被申请人上海辰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及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297-129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岩陈肯22000元、卿鹏26316元。
本案申请人岩陈肯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申请人卿鹏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