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广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172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存在笔误,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应予补正。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该裁决书第1页第6行“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发路2号30区3栋204。”补正为“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友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A308E25。”。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