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安徽明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立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22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快递退回,且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1〕228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8日解除;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工资差额23316元;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434元;
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9月15日至2020年11月1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5328元;
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返还申请人鉴定费390元;
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99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32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3312元;
八、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