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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王方奇、庄素丹)
发表时间: 2021-06-24 19:5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王方奇、庄素丹第一被申请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商银信支付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2094、2095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21〕2094、209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方奇2020年6月7日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的工资28701.1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素丹2020年5月6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期间的工资104172.41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方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206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素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4166.67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庄素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提成79382.3元,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提成24608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驳回两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六月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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