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瑶珊等14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2180-219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合计383681.09元,详见《附件2:申请人裁决结果明细表》;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153340.86元,详见《附件2:申请人裁决结果明细表》;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合计49632.56元,详见《附件2:申请人裁决结果明细表》;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瑶珊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23530.5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燕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的工资差额5190元;五、驳回14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许燕华、张冰虹、黄栅栅、廖勇彬、陈定华、王俊龙、何智安、孙振光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李瑶珊、曹振桂、王浩威、郑泽杰、蔡美格、胡俊奕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附件1:
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