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宇捷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祝永富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575元(9个月,每月617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350元(2个月,每月617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400元(8个月,每月6175元);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600元(护理费每天180元、20天共)、伙食补助费2000元(每天100元,20天共2000元)、营养费1500元;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18000元(2020年10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每月4500元);四、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262元,鉴定费390元,共652元;五、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49500元(2019年11月4日至2020年10月4日双倍工资差额11个月,每月4500元);六、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000元;七、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后续治疗费用15000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8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鸿图,电话:020-83387716)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5562号
深圳市宇捷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祝永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