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子坤、李至铎、郑娜、王丞叆、吴万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李至铎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至铎支付拖欠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的工资共20263.74元;二、请求贵委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3月8日工资确认2021年3月8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三、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李至铎支付因拖欠工资赔偿金20263.74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172.1元。申请人郑娜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娜支付拖欠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工资共23103.79元;二、请求贵委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工资确认2021年3月4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三、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郑娜支付因拖欠工资赔偿金23103.79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681.4元。申请人吴万军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万军支付拖欠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工资共25314.38元;二、请求贵委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工资确认2021年3月4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三、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吴万军支付因拖欠工资赔偿金25314.38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3881.16元。申请人王丞叆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丞叆支付拖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工资共13021.58元;二、请求贵委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工资确认2021年3月4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三、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王丞叆支付因拖欠工资赔偿金13021.58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363.53元。申请人陈子坤的仲裁请求为:一、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子坤支付拖欠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的工资共12582.61元;二、请求贵委裁决确认二被申请人因拖欠申请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3月4日工资确认于2021年3月4日终止申请人劳动合同;三、请求贵委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陈子坤支付因拖欠工资赔偿金12582.61元,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235.16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日下午14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锐,电话:020-83701621)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5900-5904号
深圳数飞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陈子坤、李至铎、郑娜、王丞叆、吴万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