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清远市米果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梁祖威(2612号)、谢营营(3234号)、邓濠生(3235号)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2612、3234-32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祖威2020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30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营营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6日期间工资375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濠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期间工资3500元;
四、驳回申请人梁祖威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