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易速梯柏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富杭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广东易速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易速梯柏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郭富杭的仲裁请求为: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被申请人二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应发未发的工资2420.28元;三、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一次性共同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应付未付的绩效工资共32885.02元;四、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2020年12月12日至2020年12月30日工资4000元;五、请求裁决两被申请人共同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3409.54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本公告已于2021年8月18日张贴于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570号3003室(仅限办公)并于即日起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你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联系人:曾锐,电话:83701621)。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时间为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本案定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曾锐,电话:83701621)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1〕6060号
广州易速梯柏宜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郭富杭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