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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应诉通知、开庭通知公告(张军)
发表时间: 2021-08-18 17:47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30日、2018年11月1日至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及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19个月)的工资合计1565646.7元;二、支付申请人为公司垫付的运营费用294841.41元;三、支付申请人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利息以逾期未付款项即拖欠工资1565646.7元和运营费用294841.41元之和1860488.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37923.37元;按照年利率15%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支付的利息88079.71元,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暂合计为117287.58元);四、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9999.99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晓雯,电话:020-83511843)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穗劳人仲案〔2021〕6195号

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张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 件 号

穗劳人仲案〔2021〕6195号

被通知人

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开庭时间

2021年11月4日下午15点30分

开庭地点

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崔征

书记员:钟晓雯

联系方式

020-83511843

注意

事项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发送

单位

 

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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