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军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30日、2018年11月1日至30日、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及2020年6月1日至9月30日(共19个月)的工资合计1565646.7元;二、支付申请人为公司垫付的运营费用294841.41元;三、支付申请人逾期未付款项的利息(利息以逾期未付款项即拖欠工资1565646.7元和运营费用294841.41元之和1860488.1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9月30日起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37923.37元;按照年利率15%的计算标准,自2020年12月1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4日支付的利息88079.71元,暂计至2021年7月7日暂合计为117287.58元);四、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9999.99元。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11月4日下午15点3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钟晓雯,电话:020-83511843)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6195号
国广通途(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张军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