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亳州市新宝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飞翔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284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850元;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200元;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550元;四、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650元; 五、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伙食补助费500元;六、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七、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3月7日至2020年6月13日的工资13699元;八、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12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9919.54元;九、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50元;十、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