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业务专题 > 劳动关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 仲裁公告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公告(郭美云、何伟聪、胡春梅、黄煜棋、简嘉豪、黎俊豪、刘超、宁雪婵妤、王子晴)
发表时间: 2021-08-19 17:46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郭美云、何伟聪、胡春梅、黄煜棋、简嘉豪、黎俊豪、刘超、宁雪婵妤、王子晴诉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紫梧桐(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2927-29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们(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0月工资,分别为郭美云5203.46元、胡春梅5858.06元、宁雪婵妤8828.54元、刘超8038.45元、何伟聪9960.31元、黄煜棋11380.62元、简嘉豪13743.95元、黎俊豪10985.44元、王子晴8307.93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1月工资,分别为郭美云9264.71元、胡春梅6186.83元、宁雪婵妤9147.16元、刘超8038.45元、何伟聪9960.31元、黄煜棋11380.62元、简嘉豪13743.95元、黎俊豪10985.44元、王子晴8307.93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工资,分别为胡春梅4636.12元、宁雪婵妤8068.06元、何伟聪9960.31元、黄煜棋11380.62元、简嘉豪13743.95元、黎俊豪10985.44元、王子晴8307.93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分别为郭美云37999.26元、胡春梅18958.89元、宁雪婵妤29451.42元、王子晴8307.93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蛋壳(广州)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伟聪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工资差额4579.45元、黄煜棋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工资差额5232.47元、简嘉豪2020年未休3天年休假工资差额3791.43元;六、驳回9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何伟聪、胡春梅、黄煜棋、简嘉豪、黎俊豪、刘超、王子晴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郭美云、宁雪婵妤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浏览次数: -
分享文章到
返回顶部 打印页面 关闭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