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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林顺情、梁伟佳、罗俊霞)
发表时间: 2021-08-19 17:47 信息来源: 市人社局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眸之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林顺情、梁伟佳、罗俊霞诉你方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21〕3374-3376号)已办结。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仲裁文书。裁决结果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顺情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工资6125元、支付申请人梁伟佳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工资7068.97元、支付申请人罗俊霞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4日工资6718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林顺情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125元、支付申请人梁伟佳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58.62元、支付申请人罗俊霞2020年12月12日至2021年2月2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718元;三、驳回申请人梁伟佳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公告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并在你方住所地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3212号张贴。你方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5号领取上述仲裁文书(联系人:王利平,电话:83187531);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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