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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699-3702、3729、3784仲裁决书(深圳前海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发表时间: 2021-08-25 14:26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前海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冯雅文、何映慧、何志锋、邓学峥、杨瑶如、段肖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纳鑫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纳鑫普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深圳前海融金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穗劳人仲案〔2021〕3699-3702、3729、3784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依法作出裁决书。因无法与你司取得联系,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6位申请人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的工资(差额),其中冯雅文2100元、何映慧2100元、何志锋1582.55元、邓学峥2100元、杨瑶如744.77元、段肖2100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6位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中冯雅文7350元、何映慧15763.12元、何志锋15490.62元、邓学峥15053.45元、杨瑶如27896.35元、段肖9595.68元,第三被申请人对上述部分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其中冯雅文1050元、何映慧3940.78元、何志锋2212.95元、邓学峥6842.48元、杨瑶如11158.54元、段肖2398.92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雅文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工资差额690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邓学峥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2月工资差额4441.79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裁决事项中第二被申请人的支付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6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5位申请人冯雅文、何映慧、何志锋、邓学峥、段肖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本案申请人杨瑶如的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年八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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