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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093-4095仲裁裁决书(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公告
发表时间: 2021-09-06 16:3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家莹等5人诉被申请人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深圳市靖峰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21〕4093-4095、4133-413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书。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家莹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的工资5843.08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晓慧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工资5843.0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梁嘉莹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1月30日的工资25288.24元、垫付应报销费用9283.39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婉玲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6650.56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陆丽娟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工资6650.56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上述第一项至第五项裁决事项的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本案梁嘉莹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叶家莹、何晓慧、何婉玲、陆丽娟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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