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肖祯德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2020年10月1日至10月19日的工资12735.48元;二、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订立书面盖章的一份劳动合同按双倍应支付201600元;三、被申请人未给予申请人9月工资条,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现要求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一个月工资8400元(2020年9月1日至9月30日);四、被申请人无故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已有10个月(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现要求需加发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183.87元;五、要求确认2019年10月25日至2020年10月19日的劳动关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
本公告已于2021年9月7日张贴于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2513、2514房(仅限办公)并于即日起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你可到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领取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联系人:陈嘉雯,电话:83548279)。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劳动关系专题仲裁公告栏目公告时间为准)。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
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4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四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嘉雯,电话:83548279)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6804号
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肖祯德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