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春元与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案(第一被申请人: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一、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2000元;二、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2859.6元;三、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伤后续治疗费20000元;四、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工资84000元;五、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2000元;六、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0000元;七、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8000元;八、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九、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护理费22950元;十、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因就医产生的交通费2000元;十一、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390元;十二、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十三、裁决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十四、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仲裁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21年11月29日下午14点15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穗园东街21 号之一(穗园小区D 座1楼)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樊穗文,电话:020-38813821)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应 诉 通 知 书
穗劳人仲案〔2021〕6957号
珠海美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决定受理黄春元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现将其仲裁申请书(副本)一份及有关证据送与你(单位),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本通知。
二、被申请人应当在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及仲裁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按申请人人数另加一份正本向本委提供答辩书、有关证据及证据清单,不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本案的处理。在开庭五日前(仅指工作日且不包括开庭当天),若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拒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由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被申请人如是单位的,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一份。如委托代理人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与证据同时提交本委。
四、被申请人如提出反诉申请,需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作另案处理。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